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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無明確追加利息

法律1.67W
判決書無明確追加利息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1、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判決書必須明確嗎?如判決書沒有這一項內容這一證據如何獲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需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前提,是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債務。金錢給付判決的被執行人負有以其全部財產清償債務的法定責任,旅業公司有責任根據自身履行能力主動償付相應款項,即使在無力償清全部債務,或對履行數額有爭議的情況下,其亦有義務先行償付部分債務。旅業公司提出以物抵債方案,並不等於實際履行義務。原審法院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並非債務消滅意義上的終結執行,其法律上的效果實際相當於中止執行。該執行程序的暫時中止並未改變被執行人未依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的狀態。本案執行依據確定的是金錢給付,銀行作為申請執行人有權利主張以被執行人的實物資產變價所得款項受償,以物抵債則是其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行使的權利,而不能將接受以物抵債作為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更不能將申請執行最終未予同意以物抵債等多種變通執行方案視為過錯,並據此要求其承擔遲延履行利息方面的不利後果。從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所帶來的實際損益情況看,案涉土地和地上建築物未拍賣成交,繼而原審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並解除查封,旅業公司資產仍得以維持且未受限制,此對於旅業公司繼續正常經營具有客觀利益。故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期間,對遲延履行利息不作任何計算,亦不合理。原審法院徑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期間“產生的利息及遲延履行金並非旅業公司的原因形成”為由,不予支持銀行主張的相關利息請求,理據不足,應予糾正。原審法院下一步執行中,應考慮本案標的物三次流拍、整體處置或分割處置實屬兩難等客觀現狀,對本案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酌情予以計算,公平合理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故裁定撤銷原法院的執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