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滿未續簽勞動合同,但仍在工作,可以要求公司賠錢嗎?
實踐中,經常會發生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但員工仍在實際工作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補籤勞動合同嗎?或者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嗎?
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勞動合同期滿但未續簽,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1、勞動合同期滿,但原合同中約定期滿自動延續或協商延長;2、勞動合同期滿,且原合同中未約定自動延續,雙方仍在實際提供勞動、支付工資報酬。
一、雙方約定自動延續或協商延長的,視為雙方已續訂合同,無需補籤或另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後自動續延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對於這一條文,我們一般理解為以原合同約定的條件延續,如果公司或員工想調整崗位、薪資待遇等合同關鍵性內容的,應當按照合同變更另行處理。
另外,為避免雙方對合同條文理解有歧義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律師建議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自動延續的期限,如“本合同期滿,雙方無書面異議的,自動延續一年”,如未明確自動延續期限,一般理解為延續的期限與原合同期限一致。
二、雙方未約定自動延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補籤合同,是否可以要求二倍工資,分幾種情況:
(1)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一直未續簽合同、且原合同未約定到期自動延續的,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補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未籤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但是,如公司能夠證明未續簽合同的責任在員工,如員工經公司書面通知後,仍不與公司續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係,並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或違法辭退賠償金。
(2)到期後未及時續簽,經過一段時間(“空檔期”)後才續簽了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實踐經驗,如果“空檔期”不超過一個月,可視為合理協商期,公司無需支付二倍工資,只需要補籤書面合同即可;如果“空檔期”超過了一個月的,除用人單位能夠證明未續簽合同的責任在於勞動者外,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二倍工資,並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此時補籤的勞動合同一般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如果符合《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應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結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員工仍然可以要求公司補籤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二倍工資。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倒籤”勞動合同的,可視為勞動者確認勞動合同期限已經涵蓋未籤合同期限,屬於勞動者追認,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倒籤”期間的二倍工資,只需要補籤勞動合同即可。
最後需要提醒大家:雖然以上部分條文中明確員工可以主張二倍工資,但主張二倍工資有法定的仲裁時效,如果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可以主張權利的期限,那麼二倍工資也是不會被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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