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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監獄減刑是怎麼減的?

法律規定監獄減刑是怎麼減的?

我們都知道,一個犯罪人員在服刑當中如果表現良好,而且認罪的態度也比較積極的,那麼是可以有減刑機會的,那麼監獄減刑是怎麼減的?就要看犯罪人員判刑的日期是多久,一般犯罪人員減刑不能超過原來刑期的二分之一,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減刑不得超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期十年以下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一年。

兩次減刑中間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

一次減刑在一年以上的,第二次減刑與上次減刑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上次所減刑期。

累犯減刑,實際入獄服刑時間不得少於一年零八個月。

綜上減刑規定,一般來講:

判三年,減6~9個月。

判六年,減12~20個月。

判十年,減24~30個月。

判十五年,減36~48個月。

刑法解釋:第七十九條【減刑程序】

第七十九條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為使司法機關在辦理減刑案件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減刑程序更加規範,刑法專門就減刑應當遵循的程序作出了規定。規定減刑建議必須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存在着執行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提請和裁定減刑案件把關不嚴,也有的由於受到社會不良之風的影響,對不符合減刑條件的人予以減刑,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除從法律上和實踐中加強管理外,有必要從程序上加以規範。

根據本條規定,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對於符合減刑條件的犯罪分子,應當由執行機關向其所在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交減刑建議書。減刑建議書是執行機關製作的,建議人民法院予以減刑的正式書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製作減刑裁定的依據,沒有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減刑案件,也不能製作減刑裁定書。這裏的“執行機關”是指依法執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機關和依法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監獄。

人民法院收到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後,應當組成合議庭對減刑案件進行審理。這裏的審理一般是指書面審理,審理的內容主要是執行機關申報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和根據執行機關申報的材料審查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事實等。經過審理,合議庭認為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符合減刑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減刑;認為沒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或者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不予減刑。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人員減刑也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減刑,而且減刑一般是要根據犯罪人員原判的刑期來進行減,所以,犯了錯的人,只要是真心的悔過,而且認錯的態度良好,那麼法律也是寬容的,也會盡可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標籤:監獄 法律 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