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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續簽賠償代通知金可否同時要求?

護照1.48W

單位將勞動者以某種理由解聘就必須補償勞動者遭受的經濟損失,但現實中也有很多沒有跟單位籤合同的勞動者因為缺少合同的保障而難以獲得補償,再加上單位還是臨時解除合同而沒有提前告知,那麼,不續簽賠償代通知金可否同時要求?

不續簽賠償代通知金可否同時要求?

一、不續簽賠償代通知金可否同時要求?

不可以,兩者不是一回事。

代通知金是專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在勞動合同期內的三種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雖然沒有規定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但是還是應該有一定的提前量。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沒有和單位籤任何的合同又被單位單方面突然解僱可以主張經濟賠償,但是如果這並不意味着單位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賠償以外的代通知金,因為勞動者主張的代通知金是需要滿足上述文章中所提及的所有條件的,所以勞動者並不一定能夠同時要求

標籤:續簽 賠償 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