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衞生。
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於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檢測、操作規定。然而,實踐中有些單位仍違反檢測、操作規定、不僅侵犯了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會產生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嚴重後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設了本罪,有利於抑制這類單位犯罪活動。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製品。血液是指用於臨牀的全血、成份血和用於血液製品生產的原料血漿。血液製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製品。
(二)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屬於實害犯。只有實際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的後果,才能構成本罪。至於何謂“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通常是指由於血液或血液製品的質量問題而致使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理機能遭受嚴重損害,或者由於採血器材、醫療器械材料的衞生清潔問題,或採血制血的具體技術、手法問題而導致供血者、受血者等正常的生理機能遭受嚴重損害。
(三)主體要件。
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有權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單位,包括採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採供血機構,是指採集、儲存血液,並向臨牀或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血的醫療衞生機構,分為血站、單採血漿站和血庫。血站、單採血漿站是由衞生行政部門設置的衞生事業單位。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而從事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單位。
(四)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過失,即依法從事血液採集、供應或血液製品製作、供應的單位,應當預見到本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後果。
對於血液製品等醫療製品的採集、收集來説,國家都採取十分謹慎的態度,也出台了許多法律法規對採集、收集的行為予以規制,如果是收集、採集血液製品的工作人員因為過失導致出現重大的供應血液製品事故時,此時該過失行為人就會被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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