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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應怎樣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應怎樣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是否按照雙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解答】我國實行的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負有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其目的在於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承辦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能夠及時賠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財產損失,保護受害第三者的權益。


該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該規定明確了機動車在已投保交強險情形下的責任負擔方式,即發生交通事故後,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失按照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程度負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車輛所有人違反法定義務,未投保交強險,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由肇事機動車一方在法律規定的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先予賠償責任,該責任的承擔與機動車是否具有過錯無關的,只要事故發生,就要賠償。對於限額之外的部分,則按照事故責任的認定確定賠償數額。換言之,就是先由肇事機動車一方承擔本應由保險公司賠償的交強險限額,剩餘損失再按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程度分擔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