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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機動車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方,違反了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是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其引起的後果是剝奪了第三者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的權利,侵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應按事故責任認定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