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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發生交通事故怎樣認定事故責任?

緊急避險發生交通事故怎樣認定事故責任?

在遇到緊急情況下,可以採取緊急措施,當緊急避險發生交通事故怎樣認定事故責任?本站小編整理了一則案例,通過案例做了相應的分析,詳情請看下文。

[案情]

謝生金是個體運輸户。2004年10月,謝生金駕車為他人送貨。在行駛過程中,路人郭洪騎自行車突然橫穿馬路。謝生金由於疏於注意路面情況,直到其駕駛的車輛與郭洪的自行車接近時才引起警覺,慌亂中急忙打方向盤避免與郭洪相撞。謝生金駕駛的車輛逆行衝入非機動車道,將騎自行車的李薪撞倒,致其當場死亡。

[爭鳴]

郭洪提出,自己的違章行為造成了道路交通的險情,但與此次交通事故沒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繫。謝生金未盡到機動車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的高度注意、確保安全和結果避免的義務,在交通險情發生後處置不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機動車駕駛人謝生金應當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緊急避險發生交通事故怎樣認定事故責任? 第2張

謝生金提出,自己是為了避免與郭洪發生碰撞而駛人逆行,衝上公路另一側的非機動車道,將李薪撞倒致其死亡的。因此,自己的行為應當屬於緊急避險,對此次交通事故免責。郭洪明知橫穿馬路的危險性,但其輕信這種危險可以避免,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而且其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故應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死者家屬則提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謝生金與郭洪都有責任。郭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貿然橫穿馬路,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的險情,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謝生金在出現險情後,處置不當,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有因果關係,在緊急避險的意義上屬於避險不當。所以,此次交通事故應當由謝生金與郭洪共同承擔責任。

[法官點評]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犧牲較小利益而保全較大利益的行為。本處僅研究涉及交通損害的緊急避險,如剎車突然失靈,司機為避免汽車衝入人羣造成多人傷亡,而撞向路邊貨攤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等情況。構成緊急避險需要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免受損害,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必須受到現實危險的威脅,即危險必須現實存在,且已威脅到上述合法權益的安全。危險的來源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可能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或第三人過錯導致危險、飼養動物導致危險等。

緊急避險發生交通事故怎樣認定事故責任? 第3張

(二)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如危險尚未發生或危險已過去,就不再適用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損害的對象不限於危險製造者,因為緊急避險中危險的原因可能來自自然原因,沒有製造者,也可能有人為製造者,但緊急避險不限於指向危險製造者。

(三)緊急避險必須是迫不得已採取的。如果在當時的情況下,依交 通行為人的一般技術水平標準,本可以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達到避險 目的,而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卻遠遠超過了緊急避險所保護的利益, 則避險人仍需負擔賠償義務。

(四)緊急避險保全的利益應大於受損害利益。這必須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判斷,如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不惜犧牲他人生命,為了保全自己運載的少量貨物而損害國家重要資財等都構成避險過當。

由此可見,對於造成交通損害者來説,如果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即不是迫不得已採取的或保全的利益不是大於受損害利益的,則緊急避險不能構成免責事由,當事人仍需按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緊急避險的險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緊急避險又符合上列要件要求,則構成避險人免責事由,而由第三人負擔民事責任。如緊急避險的險情繫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又符合上列要件,原則上應構成免責事由,但根據情況,也不排除避險人按公平原則負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的規定,“車輛、行人……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郭洪在本案中,橫穿馬路時,沒有注意到避讓在機動車道上正常行駛的機動車,造成了交通事故的險情。郭洪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有重要過錯,作為交通事故中險情的造成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機動車駕駛人謝生金在自行車駕駛人郭洪貿然橫穿馬路的情況下,不採取向左打輪,駛入逆行的避讓措施,就會撞到郭洪,在當時的情況下,極有可能導致郭洪死亡的損害結果。因此,謝生金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但謝生金在進入逆行後,險情已經避免,這時謝生金應當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使此次緊急避險不發生損害結果或將損害結果控制在最小的範圍內。但謝生金未採取制動措施,致使其所駕駛的車輛又沿逆行方向衝上非機動車道,導致將處於正常行駛狀態下的騎自行車人李薪當場軋死。謝生金的行為屬於“避險過當’,同時,謝生金在險情發生前,沒有盡到機動車駕駛人的“高度注意’,的義務,對險情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如果謝生金在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中密切注意路面的情況,及時發現郭洪橫穿馬路的意圖,並相應地採取減速、鳴笛等處置措施,此次交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此次交通事故應當由機動車駕駛人謝生金與自行車騎行人郭洪承擔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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