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責任怎麼認定
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犧牲較小利益而保全較大利益的行為。對於造成交通損害者來説,如果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即不是迫不得已採取的或保全的利益不是大於受損害利益的,則緊急避險不能構成免責事由,當事人仍需按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緊急避險的險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緊急避險又符合上列要件要求,則構成避險人免責事由,而由第三人負擔民事責任。如緊急避險的險情繫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又符合上列要件,原則上應構成免責事由,但根據情況,也不排除避險人按公平原則負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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