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導致交通事故發生賠償責任誰承擔?
緊急避險從刑法角度來説,是一種刑事違法阻卻事由,民法上的緊急避險的性質是什麼?因緊急避險導致交通事故發生賠償責任誰承擔?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的損害,不得己而採取的緊急措施。緊急避險必須符合如下條件才能構成:一是必須存在正在發生,並威脅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權益的危險;二是必須情況緊急,沒有其它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才能採取避險措施;三是避險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説,緊急避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不採取這種措施必然造成的損害。
我國《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所以,在因緊急避險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時,應當將險情引起人確定為當事人之一,按其行為及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來確定其應負的責任。如:甲駕客車在公路上正常行駛,對面乙駕貨車因剎車失靈向其直衝過去,如兩車相撞必然造成人員傷亡,甲只得將客車駕向路邊避讓,貨車得已安全通過,但客車卻撞倒了路側騎摩托車的丙,致丙輕傷。在此事故中,雖然客車貨車並未相撞,但客車撞傷丙的行為是為了避讓乙所引起的險情,屬緊急避險,故乙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又如:某客車司機A為避免與一輛B駕駛的逆向行駛汔車相撞而造成車毀人亡的後果,將車急駛上人行道,撞毀了貨攤,並致數人輕傷。同樣,人貨並非B的車所撞,但因險情是B所引起,B應對事故負責。總之,因緊急避險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認定引起險情的人負全部責任;如果避險不當,認定引起險情的人和避險人負相應的責任;如險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據避險人避險措施得當與否,認定避險人不負責任或負適當的責任。因緊急避險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是被告,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緊急避險人作為共同被告,車主或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1、當緊急避險引發的交通事故損害的利益小於保全的合法利益時,緊急避險行為無違章行為或雖有違章行為,但其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則由引起險情的行為人對損害後果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採取緊急避險措施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乘車人的損失由引起險情的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當緊急避險的行為人有交通違章行為,與緊急避險引發的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則由引起險情的行為人承擔主要民事責任,緊急避險的行為人承擔次要民事責任。但可減輕或免除對乘車人的賠償責任。
2、緊急避險損害的利益等於或大於保全的利益時,乘車人的損失由引起險情的行為人和緊急避險行為按過錯大小劃分賠償責任後,承運人的賠償責任仍應減輕或免除。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緊急避險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賠償責任確定規則,關鍵在於保護的利益和損害的利益之間的大小,在確定責任承擔是要衡量二者的利益,是“損害最小原則”和“利益衡量原則”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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