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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XX與汕尾市XX公司、羅銘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呂XX,女,漢族,住廣東省汕尾市XX。身份證號:×××4589。

呂XX與汕尾市XX公司、羅銘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理人:呂XX,男,漢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翁碧X,女,漢族,1970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託代理人:林XX,男,漢族,1963年6月11日出生,住廣東省汕尾市城區。系原告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推薦的代理人。

被告一:汕尾市XX公司。住所地:汕尾市XX。

法定代表人:曾X,系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林小雄,系廣東XX律師。

被告二:羅XX,男,漢族,住廣東省汕尾市XX。身份證號:×××5031。

被告三:中國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

負責人:郭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戴X,系廣東XX律師。

委託代理人:陳XX,系廣東XX律師。

原告呂XX訴被告汕尾市XX公司(下稱XX公司)、羅XX、中國XX公司(下稱太平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託代理人林XX、被告一的委託代理人林小雄、被告三的委託代理人戴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二羅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8月31日11時55分,被告二羅XX駕駛粵NXXX號大型客車從田墘駛往遮浪,途經田墘三門XX時,刮碰到同方向行駛由原告呂XX駕駛的電動車,造成原告呂XX及乘坐人李X轉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經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紅海灣大隊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紅公交(2014)C45號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二羅XX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呂XX、李X轉不承擔責任。該肇事車輛粵NXXX車的所有人為汕尾市XX公司,承保公司為中國XX公司。原告呂XX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傷,被送入汕尾市逸揮醫院住院治療,現治療終結,造成原告的相關損失,至現未得到賠償,原告多次交涉被告一XX公司,其稱該肇事車輛有與中國XX公司投保,發生交通事故時屬保險公司承保期間,應按規定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不足賠償部分才由其賠償。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一、判決上列被告連帶承擔賠償原告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59112元【具體賠償明細為:1、治療費11582.41元;2、護理費1430元(32589.7元÷365天×16天);3、伙食費1600元(16天×100元);4、後續治療費35800元;5、交通費500元;6、營養費1000元;7、精神撫慰金5000元;8、評殘費2200元】,由被告三太平XX公司在承保範圍內直接承擔賠償原告,被告一XX公司、被告二羅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一在答辯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答辯。庭審時辯稱,對原告主張的賠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一將按判決結果履行相應的義務。被告一認為,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被告二持A2駕駛證是具備駕駛核載人數為19人客車的資格,而且交警在本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亦沒有認定被告二的駕駛是無效的,並且其與被告三投保過程中,被告三亦沒有在保險條款中提示與説明持A2駕駛證駕駛核載人數為19人的大型普通客車為保險公司免責事由,所以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

被告二在答辯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答辯。

被告三在答辯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答辯。庭審時辯稱,一、從被告一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顯示,肇事車輛核定載客人數為19人,車輛類型屬於大型普通客車,而被告二羅XX所持有的駕駛證為A2牌,不具備駕駛普通大型客車的資格,屬於保險公司的免賠範圍,故我司在本案中不承擔保險責任。二、原告提出的治療費當中發生於2014年8月31日的CT與X光診斷費用1046元,因所做的檢查與受傷情況不符,與本案事故無關,不予認可;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沒有顯示其有住院經歷,故對護理費與伙食費不予認可;對後續治療費用35800元,沒有異議,予以認可;因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票據沒有顯示乘車日期與乘車地點,且票面金額與事實不符,不予認可;因醫囑中沒有寫明要求加強營養,故營養費1000元不予認可;因事故沒給原告造成傷殘,對精神撫慰金5000元不予認可;關於評殘費用及本案訴訟費,根據保險條款約定,不屬於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不予認可。

原告向本院提供瞭如下證據及證明目的:證據一:原告的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及其父母的身份證、户口簿及結婚證,證明原告一的主體適格;證據二: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紅海灣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原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經過;證據三:廣東省醫療機構門(急)診通用病歷(3本)、門診診斷證明、疾病證明書、入院通知單、醫療收費票據、交通費票據,證明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的情況;證據四:廣東同濟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及收款收據,證明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導致後續治療結論;證據五:被告二的駕駛證、肇事車輛的行駛證及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保單,證明肇事車輛與保險公司的投保關係。

被告一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沒有異議。

被告三對原告提供的證一、二、四、五沒有異議;對證據三中CT和X光診斷票據和交通費票據與本案無關,不予認可;對原告證明其住院經歷及加強營養需要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被告一向本院提供瞭如下證據及證明目的:證據一:營業執照和機構代碼證,證明被告一XX公司的主體資格;證據二:行駛證、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證明肇事車輛核定載客人數為19人,以及證明被告二羅XX具有A2的駕駛資格;證據三: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保單,證明被告三是本案肇事車輛的保險人。

原告對被告一提供的證據沒有異議。

被告三對被告一提供的證據一、三沒有異議;對證據二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證據顯示被告二持有駕駛證與所駕車型不合,屬於我方免賠事由。

被告二沒有提供證據。

被告三向本院提供了中國XX公司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該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三款第3項規定,證明駕駛準駕車型不相符合屬於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

原告對被告三提供證據不予認可,其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而非保險合同糾紛,被告三提供的證據與本案無關。

被告一對被告三提供的證據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本院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作出如下認定: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一、二、四、五,被告一和被告三均無異議,予以採信;對證據三中CT和X光診斷費用票據,被告三認為原告無需做此兩個項目的檢查,但又不能提供相應證據支持其主張,而原告的此兩個檢查項目是發生在其剛被送到醫院時第一時間所做,可視為醫院對原告所採取的必要常規檢查,故對該費用票據予以採信;對證據三中的其餘證據,被告一與被告三均無異議,予以採信。被告二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其放棄質證的權利。

對被告一提供的證據一、二、三,原告和被告三均沒有異議,予以採信。

對被告三提供的證據,原告和被告一均認為與本案無關,不予質證。本院認為,該證據是被告一與被告三所簽訂的保險條款,對他們雙方具有約束力。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11時55分,被告二羅XX駕駛粵NXXX號大型客車從田墘駛往遮浪,途經田墘三門XX時,刮碰到由原告呂XX駕駛、同方向行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呂XX及乘坐人李X轉受傷的交通事故。2014年8月31日,經汕尾逸揮基金醫院診斷:1、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2、21+1牙折;2014年9月1日,汕尾逸揮基金醫院口腔科診斷:21+1牙齒缺損,牙鬆動Ⅰ度,牙齦輕微撕裂,牙叩痛;2015年5月4日海豐縣彭湃紀念醫院口腔科診斷:1、21+1冠折,鬆動Ⅰ度,牙壞死;2、+2牙齦傷,隱裂。以上共花去治療費人民幣11582.41元。2015年7月18日,原告呂XX的法定代理人呂XX委託廣東同濟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對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用進行評估,該所於同年7月22日作出了粵同濟司鑑所(2015)臨鑑字第159號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1、護理期評定:牙齒折斷的護理期時間為7日~15日;2、後續治療費用評估:牙齒折斷需醫療費用人民幣35800元。本次事故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紅海灣大隊作出紅公交(2014)C4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二羅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呂XX、李X轉不負本次事故的責任。被告一XX公司是粵NXXX號客車的所有人,並以該車向被告三太平XX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賠償限額人民幣XXX元)。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8月5日零時起至2015年8月4日24時止。被告二羅XX已於2003年3月11日取得準駕車型A2的駕駛資格,是被告一XX公司聘用的司機。

本院認為,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紅海灣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二羅XX在這次碰撞中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呂XX不負本次交通事故責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關於被告二羅XX持有A2駕駛證駕駛粵NXXX號客車是否屬“無有效駕駛證照”的問題。1、粵NXXX號客車的行駛證上載明車輛類型為大型普通客車,同時又載明核定載人數19人,根據公安部發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附件1準駕車型及代號的規定,持有B1及以上A3、A2、A1駕駛證的可以駕駛10人以上19人(包含本數)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車(中型載客汽車),被告二羅XX持有A2駕駛證是具備駕駛核載人數為19人的粵NXXX號客車的資格;2、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紅海灣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也沒有認定被告二羅XX是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照”的情形。綜上,可以認定被告二羅XX持有A2駕駛證駕駛粵NXXX號客車是有效駕駛。因此,被告XXX的免責事由不成立,應當承擔保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關於被告一XX公司和被告二羅XX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被告二羅XX系被告一XX公司所聘用的司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規定,被告二羅XX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屬的用人單位即被告二XX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二不承擔本次事故的賠償責任。關於原告的賠償項目及數額的問題。1、醫療費11582.41元,原告提供了證據一,被告三主張證據一中的CT與X光的所作診斷(費用1046元)與原告受傷部分無關不予認可,其餘費用無異議,從本次交通事故碰撞造成原告頭部受傷情況來看,在未確診為頭部具體何部位受傷前,醫院對原告頭部進行CT和X光診斷以便確認具體受傷情況為必要的常規檢查,產生的支出應予以支持,故醫療費11582.41元予以支持;2、護理費1430元與伙食費1600元,原告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被告三不予認可,從原告提供的病歷資料和醫療票據顯示,原告的治療均通過門診而非住院方式進行,不產生住院期間的護理費與伙食費用,故原告的該請求不予支持;3、後續治療費35800元,原告提供了證據四,被告無異議,予以支持;4、交通費500元,原告提供了證據三交通費票據,被告三認為該票據沒有乘車日期與地點,且票面金額與事實不符不予認可,從原告居住地點與治療地點來看,兩地相隔二十多公里,產生一定的交通費用實屬必要,故酌情給予300元交通費;5、營養費1000元,原告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被告三不予認可,故營養費1000元不予支持;6、精神撫慰金5000元,被告三不予認可,本次交通事故對原告的牙齒造成一定傷害,所受傷部位屬於臉部,且原告正處於青少年發育時期,臉部的傷害將會對其心理產生一定影響,故對精神撫慰金5000元予以支持;6、評殘費2200元,原告提供了證據四,此為原告為了確定其實際損失所支付的訴訟成本,該費用必須由賠償義務人承擔,本院予以支持。關於責任承擔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的規定,原告的賠償金先由被告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三根據投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在其承保的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一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54882.41元,由被告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分別先予賠償10000元和43300元,剩餘的1582.41元由被告三在其承保的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XXX元範圍內予以賠償。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三中國XX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人民幣120000元的範圍內對原告呂XX的賠償金人民幣53300元先予賠付;不足部分在其承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人民幣XXX元範圍內賠付原告呂XX人民幣1582.41元。

二、以上賠付義務,賠償義務人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277.8元由被告一和被告三各承擔人民幣638.9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葉XX

人民陪審員褚銘

人民陪審員餘德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