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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搭車出事故誰擔責

我們都知道,交易一件事項,是需要雙方認同協調約定的。只有一方強制去執行,屬於不良行為。那為什麼需要雙方同時認可才能進行這一交易呢?這是因為雙方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也在承擔相應的義務,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就是我們的義務。那什麼時候,什麼情況下,我們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呢?這就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

免費搭車出事故誰擔責

針對自願免費搭乘交通工具而出現事故這一問題,我們應該逐步去分析;

首先,第一主體責任人應當是此次事故駕駛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員。如果此次事故,是因為駕駛員技術,自我因素所導致的,那麼駕駛員需要負的責任責無旁貸。

如果不是駕駛員個人因素所導致的,接下來我們分析車主(駕駛員所屬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的責任。

假如此次事故不是由於駕駛員自己導致的,而是由於車輛破舊,內部零件損壞或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導致的,那麼駕駛員就有權利要求(駕駛員所屬公司)以及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如若駕駛員就是車主(公司負責人),那麼駕駛員承擔責任。

因為此次事故還涉及到使乘客自願搭乘的,所以保險公司在進行賠償時,要注意遭遇事故乘客有沒有在搭乘前購買保險。購買保險者,理應進行賠償。現如今,我們都認為公共交通安全便捷,但殊不知,任何事情都存在安全隱患。很多人認為購買交通保險沒有必要,但遇到意外情況又都追悔莫及。

有時會遇到是駕駛員的責任,但是駕駛員沒有資產,無力進行賠償的情況,這就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由駕駛員的直系親屬代替駕駛員進行賠償。再複雜者,就要走法律程序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