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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中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

連帶責任是一種古老的法律制度,在當代社會的法律之中對於連帶責任也有明確的規定,簡單來説就是對於有連帶關係的兩個人,如果一個人做出違法的事情需要兩個人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麼在交通事故中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呢?下面小編將帶來相關內容的介紹,希望能幫助到您。

交通事故中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

一、是車主作為機動車輛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機動車輛時,只要盡了嚴格的審查義務,出租(借)給了具有駕駛證且具有一定駕駛機能的人,其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就不應作為賠償主體承擔責任。租(借)車人實際控制、運行車輛過程中,由於自身過錯而發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租(借)車人是實際侵權人,理應單獨作為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二、是當機動車輛存在安全運行瑕疵時,如:機動車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車輛時未向租(借)車人履行告知義務,而作為租(借)車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機動車所有人瞭解機動車存在的與安全行駛有關的瑕疵時,雙方均存在過錯行為,作為出租、出借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應與承租人、借用人作為共同賠償主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是機動車輛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機動車輛時故意不告知或保證機動車無瑕疵,而該瑕疵而導致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機動車所有人作為單獨賠償主體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法律體系是以“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原則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義務人,這裏有三個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該批覆明確指出: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批覆中就明確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2001)民一他字第32號)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的行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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