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連帶責任後追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承擔連帶責任後追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承擔連帶責任後追償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上述法律規定表明,連帶責任人承擔了連帶債務後,依法可以向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追隨償。
但有人認為,關於連帶責任的規定,只適用於合夥、聯營合同引起的,債務人明顯有二人以上負連帶責任的案件,至於租賃、承包合同引起和因代理行為造成以及上級主管部門負連帶責任的案件,實際債務人只有一個,不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因而連帶責任的追償無法律依據。首先,如前所述,共同債務人的形成,除了合夥、聯營由數人約定外,還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司法解釋的設定,如《民法典》第167條的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對被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這就明確了他們的債務是共同的。對於因承包、租賃及因上級主管部門過錯而負連帶責任的,最高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也明文規定應列為共同被告。其次,如果法律不賦予承擔連帶責任人的追隨償權利,就等於放縱了真正的債務人,這顯然違背了公平的原則,對維護整個社會經濟循序都是不利的。
二、追償權行使條件是什麼?
連帶責任人的追償權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第一,須履行了義務。這裏的履行義務,不應限於實際履行的行為,凡能因該債務人財產利益的減少而達到債履行效果的行為,例如提存、抵銷等,均應包括在內。
第二,須其他連帶責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責任,即因該連帶責任人的履行行為,使主體債務人的債務全部或部分消滅。
第三,須該連帶責任人履行義務超過其應當分擔的部分,未超過的,不能行使追償權。連帶責任人有權要求其他債務人償付超過的部分,其他債務人每人應償付的部分應按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比例確定。倘若其中某一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對該債務人不能償還的部分,按照公平原則,可由追償權人和其他債務人按照各自應承擔的份額的比例分擔。
一般來説,連帶責任人所承擔的不論是連帶清償責任,還是連帶賠償責任,或是補充連帶賠償責任,連帶責任人均可行使追償權。連帶責任的追償權可分完全追償權和部分追償權。完全追償權是指連帶人履行義務後可向其他債務人要求償還其所付出的全部費用。比如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可擁有完全追償權,還有承包合同中的發包人、租賃合同中的租賃人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等均有可能擁有完全追償權。部分追償權是指連帶責任人履行義務後只可向其他人要求償付一定份額的費用,剩餘份額的費用應當由其自己承擔。比如合夥和聯營中的共同債務人、侵權賠償中的共同侵權人。
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的追償權,其成立的條件和範圍可依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約定而定,沒有約定的,應適用關於無因管理的規定。一般來説,不論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否有過錯,均應向保證人償還保證人清償債務所付出的全部費用,包括負連帶責任時為債務人所付出的費用以及該筆費用至追償時的利息。即一般擁有完全追償權。但是,對於保證人因自己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失,主債務人沒有償還的義務。因此,保證人在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應及時通知債務人,以免造成重複履行;在債權人向保證人單獨提起訴訟時,保證人應通知主債務人蔘加訴訟,以使債務人提出應有的抗辯,否則,保證人即更喪失追償權。
在當代的社會,在確定承擔具體的民事責任之前,是需要理清楚承擔的是什麼類型,什麼性質的責任,比如説有一些人員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就意味着對於債權人來説,完全是可以請求連帶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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