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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人申請行政複議和訴訟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一、被處罰人申請行政複議和訴訟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被處罰人申請行政複議和訴訟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申請行政複議後的一般訴訟期限為行政複議期滿後十五日。

行政複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由複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

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徵和屬性。它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二、行政複議有哪些特徵

行政複議基本制度包括一級複議制度、合議制度、書面審查制度、迴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其特徵主要有:

1、行政複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

2、行政複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行政複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5、行政複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複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對行政行為不服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申請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一般需要在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的60天內進行申請而行政訴訟是,行政複議決定書收到之日起的15天內進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