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訴訟中該如何舉證
一、交通訴訟中該如何舉證
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無論是私了、訴訟還是事後的保險理賠,都需要注意證據的蒐集和保存。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道路交通事故受損害的一方需要舉證證明交通事故這一侵害事實、損害結果以及交通事故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以下是一些常見賠償項目應當提交的證據。
1、醫療費。需要提交掛號憑證、醫療費票據、病歷本、診斷證明等等,在住院的情況下,這些證據可以在出院後到醫院的病案室複印。
2、誤工費。就誤工時間需要提交醫院出具的休假的醫囑,即病休證明;就誤工費金額需要提供單位開具的因傷誤工的證明、誤工前6個月及誤工期間的工資明細,還有完税證明等等。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交最近三年的完税證明或者銀行賬户明細來佐證平均收入狀況。
3、護理費。如果僱傭了護工,需要提供護工費發票以及護理協議;家屬或朋友護理的,需要提供護理人員誤工費的相關證據。
4、交通費。需要提交救護車發票以及每次就醫的交通費票據。
5、殘疾賠償金。需要提交傷殘等級鑑定意見書、户口本以及暫住證等等。
6、財產損失。財產損壞尚可維修的,需要提交車輛修理費發票、維修清單或結算清單等;財產已報廢的,需要提交財產購買時候的原始發票、小票等。為證明財產損失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最好在事故認定書中註明財產受損情況。如果對方對財產是否符合報廢條件提出質證的,還需要進一步舉證證明確已報廢或者維修成本已高於購置成本。
二、哪些事項不用舉證
(1)根據法律規定無須證明的事項:
(a)眾所周知的事項,比如天下雨路面肯定會很滑,這是眾所周知的事項,自然不用我們證明路面為什麼會很滑;
(b) 自然規律及定理,如上例中,為什麼會下雨,就是屬於自然規律,不屬於舉證範疇;
(c)根據法律規定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比如道路交通事故中,車輛發生劇烈碰撞後,一般會發生損害,而不用去做車輛經過劇烈碰撞是否會發生損害這樣的假設,然後去證明;
(d)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所確認的事實;
(e)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f)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上述(d)(e)(f)的文書被法律賦予了強制執行的效力,而不用另外證明其合法性。
(2)自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這種情形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時候,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説明沒有異義,或者是一方當事人對事實作了事先的描述,而另一方當事人對該事實加以複述的時候,在另一方當事人不用再對該事實進行證明。
若因為交通事故賠償問題而產生爭議的話,此時當事人依法向法院起訴的,則一定要了解清楚案件是否在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同時交通訴訟中該如何舉證,這些都是與案件是否能夠得到處理以及處理的結果相關的,當事人一定不要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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