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違約

合同糾紛哪個部門調解

合同糾紛哪個部門調解
我國民事糾紛的調解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是行政調解。主要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消費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案範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且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於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但行政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是仲裁機構及法院的調解,這種方式的調解前提是當事人須提起民事仲裁或訴訟,在案件受理後由仲裁員、法官進行調解,仲裁委或法院製作的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可直接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民法典》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