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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不能調解的交通事故有哪些

交警不能調解的交通事故有哪些

現實中,我們經常看到是由交警對事故作出調解處理的,這不失為解決交通事故的一種途徑。但需要注意,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是允許進行調解的。那究竟交警不能調解的交通事故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交警不能調解的交通事故有哪些

不少當事人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後希望通過交警部門調解,這樣可以避免一起訴訟,當然能夠調解的交通事故在國外被稱為幸福車禍,沒有人員受傷雙方能夠調解賠償。我們在此提醒並非每次都能夠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在下面的情形下,是無法通過公安機關調解來解決問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5、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的;

6、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鑑定(包括重新檢驗、鑑定)或者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二、哪些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雖然相關的交通法律法規雖然允許並鼓勵當事人對事故進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個界限和範圍一樣,交通事故並非都可以私了,這也是相關法律法規中所明確規定的。如《程序規定》第十三條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第七條就規定了七種情形的事故,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這七種情形是: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特定藥品的;

4、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7、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是因為這幾項行為都屬於嚴重違法行為,尤其是2、3項所列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和懲處。如果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實際上就是放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上述第4、5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這是由相關法律對私了適用範圍所決定的。第6、7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主要是因為包括許多單方事故在內,車輛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往往造成了國家、集體財產的損失。

總之,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允許當事人之間協商處理,同時也不是所有的都可以讓交警居中進行調解。而具體交警不能調解的交通事故有哪些,這方面的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各位不妨參考瞭解一下,要是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