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有哪些?
交通事故發生是一個很常見的現象,有過失有故意。那麼,關於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有哪些?交通事故發生之後,由交管部門處理事故,認定事故的主要責任以及部分責任等,還要對有關的人員進行處罰。
一、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有哪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中,其主要職責如下:
(1)及時處理交通事故現場
交管部門在接到相關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及時處理事故現場,如:搶救傷員、財產、避免損失的擴大;維護現場,進行現場勘驗;繪製交通事故現場圖,核實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等。
(2)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對於事故責任的認定是整個事故處理中的關鍵,也是交管部門的最主要職責之一。交管部門在進行完現場勘驗、調取相關證據及詢問相關證人後,將根據事故情況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3)對相關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罰
對於交通事故中的違法行為,交管部門可依法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4)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相應的調解
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各方當事人對於事故的損害賠償問題願意在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則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的10日內,各方當事人向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在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各方當事人就此簽訂相應的調解協議書;如果調解不成功或一方不同意調解,則交管部門不再對此進行調解。當事人須依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損害賠償問題。
交通警察調查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地收集有關證據。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應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採集、提取痕跡、物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工作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傳喚。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訊問或者詢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交通事故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並依法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有關部門。
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為止。
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並妥善保管。
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有哪些?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交警應該先清理犯罪現場,不要影響其他車輛的行使,然後對於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認定,主要責任,部分責任等,之後就是對行為人進行處罰,一般都是罰款扣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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