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無責交強險賠償如何進行?

如果我們在被強制購買交強險的時候仔細閲讀相關的合同條款就會發現其中的理賠項目中包含了無責賠償,而我們都知道事故中的確也可能出現一方沒有責任而另一方全責的情況,交強險作為後期的保險賠償此時就需要針對事故進行理賠,那麼,無責交強險賠償如何進行?

無責交強險賠償如何進行?

一、無責交強險賠償如何進行?

無責任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無責、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或賠償責任)在無責的情況下從自己所投保的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內強制承擔保險賠償的行為,也就是説:在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內,只要是事故當事人之一,無責任方所在的保險公司也必須得按無責賠償限額給財產受損者或人身受傷者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將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體現交強險強制保險的優越性,實現對受害者的保險補償。

你方如果不負事故責任,對方因事故傷亡造成的損失,由你方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賠付限額內(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承擔賠償責任,你方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你方負有事故責任,不管責任大小,你方保險公司就要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承擔賠償責任。對於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你方按事故責任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

目前,社會上一致的聲音是把交強險財產損失中的“無責賠付”原則取消,改為“有責賠付”,而人身損害中保留該原則。因為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出現人身傷害,不管這種人身傷害是車與人相撞還是車與車相撞造成車上人員的人身傷害,都應該適用“無責賠付”原則。因為無論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交強險條例》的立法目的都重在保護人身損害,為了實現對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充分保護,交通事故中出現人身損害採取“無責賠付”原則是可以被人們認可的。

所以,“無責賠付”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受害者獲得賠償的權利,但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也要獲得100元的賠償確實讓人費解,不要説很多車主不明白為什麼要有此規定,很多保險公司人士也沒搞清楚,而只是按照保監會規定在被動的執行而矣,可能在不久的將來這條也會被修改吧,這麼説你應該清楚了吧。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就可以體會到國家之所要要求我們購買交強險的原因何在,車禍事故中不管是有責或是無責都能夠在造成損失之後獲得相應的理賠,這對於雙方來説都是有好處的,同時也有利於事故賠償糾紛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