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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XX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安XX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上訴人平安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xx,上訴人安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xxx,被上訴人xxx及其委託代理人磨增奎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審法院審理查明, 2010年5月3日15時,xxx駕駛桂AXXX號中型自卸貨車沿來賓市沙來路由北往南行駛,至沙來路2-8號門前路段時,在超車過程中桂AXXX號右側碰撞韋XX駕駛的人力三輪車,造成人力三輪車受損、韋XX嚴重受傷的交通事故。來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xxx負事故全部責任,韋XX不承擔責任。韋XX受傷後,先到來賓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2010年5月11日轉院到廣西醫科大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因無力支付醫藥費,於2010年11月10日結束在醫院住院治療。2011年12月8日,因外傷後長期卧牀併發褥瘡感染死亡。

韋XX受傷住院治療期間,就2010年5月11日前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54908.82元,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一審法院就此作出(2010)興民初字第552號民事判決:平安XX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韋XX醫藥費1萬元;XXX、安XX公司連帶賠償44033.30元。

2010年9月1日,經黃XX申請,一審法院作出(2011)興民特字第1號民事判決,宣告韋XX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黃XX為其監護人。

2010年11月17日,來賓市桂中司法鑑定所對韋XX作出傷殘評定鑑定: 1、顱腦損傷一級傷殘;左肘關節五級傷殘;脾八級傷殘;腎八傷殘;肋骨九級傷殘。2、損傷一級護理依賴。

3、殘疾用具費約1萬元。傷殘鑑定費1900元。

2011年3月2日,韋XX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賠償轉院到廣西醫科大第一附屬醫院治療後的治療有關費用。訴訟期間,韋XX死亡,原告變更為韋XX的繼承人黃XX、黃XX、黃XX,變更訴訟請求為賠償各項經濟損失:醫療費175250.10元、誤工費9500元、護理費28500元、營養費5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320元、交通費3000元、住院陪牀費658元、三輪車損失費500元、死亡補償金341280元、喪葬費15921元、定殘後護理費17200元、傷殘鑑定費3900元、撫養費18978.74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各項損失共計657707.84元。要求平安XX公司在限額範圍內賠償312000元,其餘由XXX、安XX公司賠償。

一審法院另查明,韋XX生前與丈夫黃XX共同生育有子女:黃XX、黃XX。桂AXXX號貨車實際車主XXX,登記為安XX公司,掛靠經營。安XX公司以其名義就桂AXXX號貨車向平安XX公司投保第三者強制險、賠償限額為2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險。XXX已付韋XX醫藥費7800

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交通事故因XXX駕駛桂AXXX號貨車在與對向行駛車輛會車時仍然超越同向行駛的韋桂花駕駛的人力三輪車,其車右側碰撞韋XX駕駛的人力三輪車而發生,來賓市公安局交警部門認定X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韋XX不承擔責任。一審法院認為該認定客觀公正,予以採信。XXX對黃XX等人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安XX公司系事故車的登記車主,允許該車掛靠經營並向實際車主XXX收取管理費,對該車的營運負有監督和管理責任,對事故車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桂AXXX車交強險及商業險系平安XX公司承保,平安XX公司在承保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韋XX農業户口,所居住村莊被政府徵收規劃為來賓市城北區,韋XX死亡的經濟損失按城鎮居民的賠償標準計算。參照《廣西壯族瑩X:

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計算,韋XX死亡經濟損失: (1)醫藥費175249.2元;誤工費9500元;護理費28750元;營養費5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320元;住院陪牀費658元;三輪車損失費500元;死亡補償309020元;喪葬費14151元;傷殘鑑定費1900元;撫養費18978.74元;交通費2000元。各項損失總計573726.94元。平安XX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賠償112000元,商業險限額賠償20萬元,不足部分

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中國XX公司賠償黃XX、黃XX、黃XX經濟損失312000元;XXX賠償黃XX、黃XX、黃XX經濟損失253926.94元;廣西南寧安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XXX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261726. 94元,由XXX賠償,安XX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安XX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上訴人安XX公司系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雖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但沒有經營管理權、收益權,只在收取手續費用範圍內對掛靠車輛發生事故承擔有限責任。來賓市尚未成立城北區,韋XX仍是農村居民,以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不符合事實。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在收取管理費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平安XX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本案交強險與商業險不應合併審理。《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免除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被上訴人XXX被扣分13分,超過被吊銷駕駛證分數的數值,屬於責任免除的情形,上訴人平安XX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瑩X:

黃XX、黃XX、黃XX答辯認為,二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XXX沒有答辯。

二審訴訟期間,黃XX、黃XX、黃XX提出三份證據:

1、來賓市興賓區城北街道古三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證明》; 2.

韋XX與來賓市土地儲備中心簽訂的《協議書》; 3、韋XX與來賓市興賓區環境衞生管理站簽訂的《勞動合同》。以上證據用以證明韋XX因居住村莊、承包土地被政府徵收為城市用地,政府發放過渡生活費,主要收入來源系城鎮環衞工作工資。

經庭審質證,上訴人平安XX公司、安XX公司對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證據不能證明韋XX為城鎮居民。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黃XX、黃XX、黃XX提交的三份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作為本案定案依據。證據證實:來賓市成立後,韋XX原居住地、承包土地被政府徵收後安置居住在來賓市興賓區合山XX,過渡期生活費政府發放,安排在來賓市環衞站工作。

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子以確認。

另查明,韋XX原居住的來賓市興賓區古三村民委西XX及承包土地被政府徵收後,政府安置其居住在來賓市興賓區合山路農機二廠491號,在來賓市環衞站工作。XXX2008年9月16日初次領取準駕車型B2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6年。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理由,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本案交強險與商業險是否可以合併審理; 2、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韋XX死亡經濟損失是否有依據; 3、XXX是否屬無證駕駛,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是否屬於第三者責任險免責範圍; 4、安XX公司對XXX賠償義務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針對爭議焦點,本院作如下分析認定:

(一)關於本案交強險與商業險是否可以合併審理的問題。

本院認為,平安XX公司為桂AXXX號貨車第三者強制險、賠償限額為2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險的承保人,該車發生交通事故,平安XX公司是交強險的賠付人作為本案一

瑩X:

審被告參加訴訟,一審原告並就商業第三者險請求承保人賠償。

在一審訴訟中,平安XX公司並未提出異議,一審法院合併審理沒有違反法定程序。平安XX公司提出本案不應合併審理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關於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韋XX死亡經濟損失是否有依據的問題。

本院認為,來賓市成立前,韋XX是農村居民,來賓市成立後,韋XX所居住的村屯及承包土地被徵收,政府安置其一家居住在來賓市城區內、發放過渡生活費、安排在城鎮工作。韋XX居住地、收入均來源於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一審判決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韋XX死亡經濟損失符合實際情況,平安XX公司主張以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三)XXX是否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於第三者責任險免責範圍。

本院認為,XXX持有準駕車型B2機動車駕駛證以及來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也未認定XXX無證駕駛。因此,平安XX公司上訴事實理由不充分。

(四)安XX公司對XXX賠償義務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 “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的規定,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應當對外承擔連帶責任,被掛靠單位負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XXX與安XX公司是掛靠與被掛靠的關係,安XX公司向XXX收取管理費並以其名義向保險公司投保,XXX以祥立公司名義進行營運,對外與安XX公司是一個整體,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另外,從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讓責任。

瑩X:

受害者損失能夠得到充分、及時的賠償到位,由被掛靠單位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被掛靠單位承擔責任後,再根據雙方的掛靠合同進行內部追償,各方利益都得到了保護,並更有利及時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本案中,安XX公司雖不是侵權人,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之後,可以依據其與XXX之間的掛靠合同進行追償,其利益並未受到實質損害。上訴人安XX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453元,由中國XX公司負擔6726.5元,原預交13453元,由本院退還餘款6726.5元;由廣西南寧安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6726.5元,原預交13453元,由本院退還餘款6726.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