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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交通事故的工傷賠償如何認定的

屬於交通事故的工傷賠償如何認定的

一、屬於交通事故的工傷賠償如何認定的

(一)認定條件:在這類勞動者上下班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認定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時限:

1、用人單位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三)受理部門:

各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障局。

(四)提供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在社保部門領取並填寫);

2、勞動合同(無勞動合同的提供事實勞動關係證明),為參保員工需提供所在用人單位的註冊登記資料(可到市工商局查詢);

3、首診病歷及有關檢驗報告複印件;

4、員工身份證複印件;

5、《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其他有效證明覆印件;

6、如申請由工傷職工的直系親屬提出,還須提交申請人與工傷職工的親屬關係證明,如户籍證明(申請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二、交通事故工傷賠償標準

(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的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費後應當予以償還。

(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上述兩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

(4)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相應的賠償標準按照這類勞動者的傷殘情況進行辦理和計算的,如勞動者對鑑定的傷殘報告有異議的,應積極的提出行政複議。由這類工傷鑑定部門重新鑑定,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要求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公司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