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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工傷和交通事故雙重賠償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最高院關於工傷和交通事故雙重賠償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一、最高院關於工傷和交通事故雙重賠償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在上下班途中,因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在賠償的責任上屬於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相競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不過就很多地區而言,未規定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的先後順序,僅規定醫療費不得重複支付。

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並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項目、支付途徑分別處理,原則是:

(1)屬於發生的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項目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複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2)屬於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項目,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複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3)屬於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者在發生事故之後如果想要得到雙項的賠償就一定要看是否符合條件,但對於很多情況之下一般醫療費用是不可以重複進行給予的,因此,在進行申請賠償的時商就一定要諮詢清楚,這也是避免自己的利益會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