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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當事人應該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法律1.4W
事故當事人應該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為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為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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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協商後一方反悔怎麼處理,如何請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一、事故協商後一方反悔的處理如果撤除現場後,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的,僅就在損害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的,責任方可以持《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協議書》到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立即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如果撤除現場後,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立即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二、如何請交通警察主持調解當事人必須共同請求調解,交通警察當場對財產損失的確定、當事人過錯及承擔的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等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當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拒絕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簽名的以及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當場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