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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的時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調解的時限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調解的時限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並於八日內製作調解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

(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交通事故後報警的時限

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後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三、扣押車輛的法律依據及扣押車輛的時限

道交法第72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20日+10日(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5日(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40日。

(2)對於不需要檢驗、鑑定的車輛,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