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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期限是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並於八日內製作調解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交通事故調解期限是多長時間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七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各方當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申請書》後,審核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是否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主體資格;
(二)申請書是否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符合前款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並指派具有相應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承辦。
申請人資格不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予以變更。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説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