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面對離婚財產分割中,我國的法律都有哪些規定呢?具體又有哪些必須瞭解的步驟呢,下面讓小編就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上為大家做一下詳細的介紹。
首先很多人不理解什麼叫做離婚財產分割,也不明白它又有什麼具體的意義和措施,所謂離婚財產分割其實指的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在離婚時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將夫妻共同的財產劃分為兩個人的私有財產。
從我國目前《婚姻法》第17條至第19條中來看的話,明確的規定了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是指在兩個人還是夫妻的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就夫妻共同財產作了概括性的闡述,並作了大概了列舉,有哪些大的種類的財產是屬於共同財產。根據法律的規定,離婚夫妻分割共同財產有兩種方式,一為雙方協商簽訂協議,二為請求法院調解分割。
離婚男女雙方離婚時,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的,對於財產,除了雙方有約定的財產以外的應當均等分割,約定之內的財產依照約定處理。對於屬於是一方的特有財產,應當歸本人所有,像是婚前的個人財產或者雙方約定好的個人財產等都屬於一方的特有財產;其它的也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平均分割,也就是兩個人各佔一半。在必要的情況下,像是其中一方有明確的過錯的也是可以不平均的,兩個人如果有爭議的,就分割問題上出現分歧的,由人民法院應依照相關的法律來進行判決。
實際當中,對於協議離婚的,是需要簽訂離婚協議的,其中關於財產的分割協議,實際上並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全靠雙方自覺。這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和判決書有着明顯的不同,在調解書或判決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實際上也是兩個人在一起協商一致的結果,但不同的是,向調解書這樣的協議是在法官主持下進行並出現的,是有法律法規的介入,調解書內容的合法性具有強力的保障。所以,在調解書中的關於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內容是具有其自身的強制執行力的。
對於夫妻協議離婚的,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因並沒有經過司法審查,並且婚姻登記機關也沒有對協議內容合法性進行明確審查的權力,僅僅對其表現出來的內容進行審查。那麼在雙方發生意見的不統一的時候,發生爭議的時候,就需要在進行合法性的審查才可。這是夫妻離婚簽訂的協議書與調解書存在的一個主要區別。
夫妻離婚關於財產分割協議,實質上僅為離婚協議書的一部分,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存在根本的區別,它只單純的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在與離婚訴訟中來看的話,是兩種完全不一樣的離婚制度,其實區別也是很明顯的。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也是不能混為一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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