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事故調解書不籤會怎麼樣?
一、關於交通事故調解書不籤會怎麼樣?
不簽字對車主沒有影響。如果肇事方不進行賠償可以帶着事故認定書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除當事人有法定的正當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後未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不需要當事人雙方簽字認可的,如果需要簽字,應該是送達簽收。對方不簽字和事故責任認定結果沒有關係。對方如果不同意責任認定的結果,只能採取向上級申訴的方式。換句話説,如果對方指正不是司機開的,要推翻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必須要向做出事故責任裁決的交警部門的上級進行申訴才能改變,不簽字沒有任何意義。
2、對方當事人認為實際駕車人與責任認定書上的駕車人不符的,當然口説無憑,要出示證據的,除非他們有錄像資料,或者有2名以上,與其無相關利益者的證明,一般無法推翻既定的裁決的。應關注的地方是,不要讓對方搞假人證得逞。
3、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以後,特別是被判無責或輕責的一方的車輛,交警是沒有理由再扣留的,應該立即返還。法律規定交警扣車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檢查鑑定車輛是否存在影響安全駕駛,導致事故發生的故障。既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經出了,至少説明安全鑑定已經完成,不能有其他的任何理由扣車不放,這點要和交警交涉。
二、我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事故責任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四)當事人不同意交通警察調解的。有前款規定情形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知,對於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責任書上簽名的,交警部門是不適用調解,但是,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運用法律來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依據法律規定,事故認定書生效不已當事人籤不簽字為準,而以交警送達為準。交警只要認定交給當事人了,認定書就生效了。可以要求警方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案件,出具責任認定。如果有不同意的可以提出異議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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