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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時受害方不簽字怎麼辦?

處理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時受害方不簽字怎麼辦?

發生交通事故以後,一般是由交警來進行調解解決,調解解決以後就會事故雙方在事故調解書上簽字,那麼要是在處理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時受害方不簽字怎麼辦,這時候肇事者應該走法律程序還是應該怎麼辦呢?本站小編邀請您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處理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時受害方不簽字怎麼辦

受害方不簽字首先要看調解書是屬於那種形式的,不同的調解協議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根據不同情況下需要簽字的調節協議有不同的解決方式。雙方可以就調節的情況進行進一步的協商。

二、調解協議的性質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而簽訂的調解協議,可能包括下列四種情形:

(一)甲和乙並未報警並自行簽訂調解協議(俗稱“私了”)。

(二)甲和乙在交警的組織下籤訂調解協議。

(三)甲和乙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下籤訂調解協議。

(四)甲和乙將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在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上述幾種情形經常出現在實踐之中,而不同情形之下所簽訂的調解協議具有不同的性質(此處不討論在訴訟程序中進行司法調解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因為這種調解協議可以成為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一旦出現嗣後不履行的情況,權利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以實現權利救濟)。

1、當事人之間私下籤訂的調解協議的性質。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基於一系列侵權法律規範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對應的義務。當事人通過簽訂調解協議的方式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相關義務進行處分。如果適合當事人且具有處分自身權利義務的意志和能力,並且處分行為和處分內容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那麼可以認為該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簡言之,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如果沒有《民法典》規定的情形或其他特殊情況,那麼在一般情況下(具備了合同的成立條件和生效條件),當事人之間私下籤訂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九條  債權人分立、合併

2、當事人在交警組織下所簽訂的調解協議的性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對民事糾紛進行調處後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屬於可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具有民事合同性質,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那麼交通事故所產生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大多數都屬於民事糾紛。交警作為行政機關,當事人在交警的組織下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只要具備合法合理的條件,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

3、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下所簽訂的調解協議的性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據此,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下所簽訂的調解協議,在合法合理的條件下,也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

4、當事人將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在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這一種情形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個是當事人自己簽訂的調解協議,另一個是經由有關部門的組織而簽訂的調解協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一百九十五條以及《人民調解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等規範,當事人自己簽訂的調解協議並不能直接申請司法確認。

但是,依據《意見》的規定,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簽字蓋章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

據此,可以看出,只有經由有關部門的組織而簽訂的調解協議才可以申請司法確認。經過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的性質就是可以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一旦出現嗣後不履行的情形,權利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以實現權利救濟。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當事人私下籤訂的調解協議無法直接申請司法確認,但是根據前文的論述,該類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那麼當事人可以依據《公證法》等相關規範,在規範許可的範圍內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這種經過公證的調解協議同樣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從而實現權利救濟。

也就是説,受害方不簽字可能是因為賠償情況有異議而導致的,所以這時候雙方應該進一步的協於賠償數額問題,另外還需要看需要簽字的調解協議是哪種情況,如果是已經具備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不簽字也是沒用的,因為調解協議已經產生法律效力了,最好是發生交通事故後在交警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書上簽字。上文是就處理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時受害方不簽字怎麼辦整理的有關內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