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辭退員工有什麼補償?
一、無故辭退員工有什麼補償?
1、無故辭退員工被辭退可以獲得的補償為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將其辭退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職工退職金與辭退補償的區別是什麼?
1、職工退職金與辭退補償的區別包括兩者支付的主體不同、支付依據不同。
職工退職金是支付給那些從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的。而辭退補償則是單位辭退沒有過錯職員時需要支付的,單位在有支付義務的情形下若是不支付,則後期後支付賠償金的可能。
2、以下情形出現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後,職員可以選擇從單位離職,單位也可以提前將職員辭退,職員自動離職、單位將職員辭退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確定。職員若是有資格獲得補償,需要結合現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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