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飲酒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共同飲酒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共同飲酒人在未實施侵權行為、不存在主觀過錯且已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的情況下,對於損害結果不承擔侵權責任。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行為的違法性。
2、損害事實的存在。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係。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説,引起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於不法行為的實施,如果損害事實並非不法行為的實施所致,則不構成侵權。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二、侵權責任如何劃分?
1、全部賠償原則
即侵權行為人對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
(1)侵害國家、集體、公民個人財產造成損害的,既要賠償現實財產本身的損失,也要賠償可得利益損失。
(2)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限定賠償原則
主要適用於一些特殊侵權損害。如《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誤工損失,“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由四個部分組成,而劃分侵權責任時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全部賠償原則,一種是限定賠償原則,侵權的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不論賠償責任的大小,都應該按照對方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這就是所説的全部賠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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