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週末加班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週末加班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週末加班工資的規定是按照平時工資的雙倍來支付。關於週六日加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確定,如果單位安排了勞動者在週六日加班,但是沒有安排補休的,就需要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二、公司加班不給加班費的話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受時效的限制;在勞動關係結束後一年內,如果勞動者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的,則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索要加班費時需要勞動者提供證據,這種舉證分為三種形式:一是正常公司加班記錄或打卡記錄,二是人證和錄音證明,三是通過加班期間工作內容方面的證據來舉證。
若是職員在就職期間,遇到單位要求加班的情形,單位是一定需要支付其加班費的,至於職員可以具體可以獲得加班費的數額,一般都是按照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來決定的,若是遇到單位要求職員加班,但是又不願意支付其加班費的情形,可以起訴解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勞動者的休息權利必須要得到保障,但是有一些用人單位確實生產經營型的任務是比較重的,所以在徵得勞動者的同意之後,是可以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就是屬於加班,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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