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需要評估嗎,有哪些情形
股權轉讓需要評估的典型情形
(一)個人股權轉讓
資產評估,是股權轉讓中必不可少的股價前置程序,交易雙方根據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進行後續轉讓事宜,主管税務機關則通過納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開展徵税工作,並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參照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税(扣繳)申報時,應當報送的資料包括: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淨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第十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佔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税務機關可參照納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可見,個人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需要對土地、房產、知識產權等資產進行評估,並在納税申報時,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資產評估報告。需要提醒的是,在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時,資產評估報告對於税務機關核定收入具有很大作用。
(二)企業重組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把企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轉讓、合併的情況,如企業兼併、購買、出售、重組聯營、股份經營、合資合作經營、擔保等,以上行為都涉及到企業價值的評估問題,以便確定合資或轉賣的價格。從税務處理的角度講,為了促進企業壯大,同時保障國家税收,針對企業重組業務,法律規定,重組各方選擇並使用特殊性税務處理的,均需在申報納税時,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評估報告。
根據《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第四條,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税務處理的,除財税〔2009〕59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情形外,重組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辦理企業所得税年度申報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税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税特殊性税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和申報資料。合併、分立中重組一方涉及註銷的,應在尚未辦理註銷税務登記手續前進行申報。
(三)涉及國有資產轉讓
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對於涉及國有資產的經濟行為,包括股權轉讓在內,法律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股權轉讓需要評估嗎”的其中三種典型情形,分別為個人股權轉讓、企業重組和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納税人在進行股權轉讓資產評估時,應該聘請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給出具體的評估報告。同時可以聘請律師給出專業的意見,避免潛在的税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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