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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辭退員工但是勞動合同丟失怎麼辦

一、公司要辭退員工但是勞動合同丟失怎麼辦

公司要辭退員工但是勞動合同丟失怎麼辦

公司辭退員工但員工的勞動合同丟了的,可以提交有關證據來認定勞動關係,具體證據有: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籤,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後錄音,並將領導的名字一定要在錄音材料裏面體現,否則,法院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勞動者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二、辭退員工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1)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6)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係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7)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8)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如果想要辭退勞動者的話,必須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可以採取經濟補償的形式來辭退勞動者,如果有違法辭退的行為,那麼是需要作出補償的,如果勞動合同丟失的話,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來證明雙方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