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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對外投資評估

破產清算對外投資評估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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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評估目的



    評估目的應由委託方(清算組)在評估業務約定書中確定,為清算組提供評估基準日有關財產的清算價格和債務的核實額,為處置破產財產、償還債務提供依據。


    (1)對破產企業部分財產(指定的財產)進行評估。


    (2)對破產企業列入破產清算的全部財產進行評估。


    (3)對列入破產清算的全部財產進行評估,並對破產企業債務進行清查核實。 關於評估目的,有兩個問題需要明確:一是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與破產財產是兩個不同範圍的概念;二是評估對象是破產企業的財產而不包括債務。


    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破產財產 已設定抵押且抵押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財產 按法律法規不列入破產清算的財產


    按資產評估規範的要求,債務的評估應在清查核實的基礎上按被評估單位未來實際應支付的債務金額作為評估值。破產企業的債務應按法定順序清償,並在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有效債務時,對不足清償的債務予以豁免。故債務的實際支付金額只能在評估後才能確定。因此破產清算評估、不能預先確定債務的實際支付金額,故無法確定評估值。評估人員只能對截止評估基準日破產企業實際承擔的債務進行清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