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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單位和集體單位區別是什麼?

國有單位和集體單位區別是什麼?

一、國有單位和集體單位區別是什麼?

國有單位和集體單位區別是主體資格還有就是劃分的類別是不一樣的。

集體企業的性質界定和分類:

1、集體企業的界定。

集體企業是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簡稱,是我國公有制經濟中集體所有制經濟的一種表現形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我國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制。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形式多樣,集體所有制企業是集體經濟的實現方式之一,是按照《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以下簡稱《城鎮集體企業條例》)和《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以下簡稱《鄉村集體企業條例》)的規定設立的經濟組織,該經濟組織財產屬於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

按照《城鎮集體企業條例》的第4條規定,勞動羣眾集體所有應當符合下列任何一項:

(1)本集體企業的勞動羣眾集體所有;

(2)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範圍內的勞動羣眾集體所有;

(3)投資主體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集體企業,其中前兩項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應當占主導地位。

2、集體企業分類。

根據《城鎮集體企業條例》和《鄉村集體企業條例》的規定,我國集體企業總體上分為兩類,即城鎮集體企業和鄉村集體企業,該種分類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分類。但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集體企業的設立極不規範,沒有真正體現集體企業的財產為集體企業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制的性質,從而在事實上以開辦單位(主管單位)的不同,而將集體企業又分為廠辦集體企業(指國有企業舉辦的集體企業)、二輕系統集體企業、供銷集體企業、街道辦集體企業、國家機關辦集體企業、事業單位集體企業、校辦集體企業等類型。上述分類的不科學,從而為今日的改制遺留了諸多問題和困難。

二、集體企業包括哪些?

國有企業分為中央企業(由中央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企業(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分為:城鎮集體企業和鄉鎮集體企業兩類。

城鎮集體企業,包括區辦、縣辦、街道辦的集體企業,以及勞動者集資合夥辦的集體企業等等;

鄉鎮集體企業,包括鄉村企業(過去的社隊企業)和農村合作企業(農民或農户聯合舉辦的小型企業)。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單位的性質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實際上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包括有國有單位和集體單位這兩個單位,在具體的法律性質還有就是構成類別方面都是存在着顯著的差別的。必須要非常明確的瞭解其中的差距。

標籤:單位 集體 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