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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單方借款,妻子要不要一起償還?

現代社會,每個人都會多多少少存在債務問題,那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存在債務,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還款義務

丈夫單方借款,妻子要不要一起償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上述的規定,簡單來説,夫妻雙方都認可的債務必然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而其中一方不認可的,債權人又不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則該債務將不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實際借款方個人對債權人承擔還款義務,其配偶則不需要承擔共同的還款義務。

而在實踐中,個人還款時是可以動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款,但共同財產會保留屬於配偶本身的份額不用於償還,例如:將共同的房產拍賣,會保留屬於沒有還款義務的配偶的份額,再將拍賣所得的款項償還債務。而如果是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了,債權人也可繼續要求雙方共同承擔。但是此時對債權人的舉證要求也會比較高,因此也要求債權人在出借時應保留更多相關的證據,以此來證明該債務是屬於借貸方的夫妻共同債務,屆時才能更好地完成舉證工作。更多關於夫妻債務的問題,可以來電或加微信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