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補差原則是什麼?
一、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補差原則是什麼?
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補差原則就是工傷保險補充原則,即在事故中,受傷害的部分應當按照交通事故賠償,賠償後尚有差額的部分由工傷保險補足。用人單位本身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如果未能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工傷補足部分由單位承擔。
關於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總額補差,應理解為相同性質的賠償項目參與總額補差,而不同性質的賠償項目應分別賠償。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屬於交通事故賠償的特有項目,受害人可以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獲得這些賠償,工傷賠償中沒有與其相對應的項目,不能計算到總額補差的範圍內。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這些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在工傷賠償中有性質相同的項目,應作總額補差。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勞動能力鑑定費屬於工傷賠償中的特有項目,用人單位應負賠償責任,不能參與總額補差。
二、調解交通事故有哪些注意事項?
1、調解需自願。交警部門的調解只有在雙方同時同意的基礎上才能進行,即不存在強制力。如果肇事方不同意調解,調解程序是無法開始的。
2、執行有麻煩。同時,即使簽訂了調解協議,如果肇事方不遵照執行,此調解協議也無法通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仍然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經過法院裁判,才能夠執行。
3、賠償金偏低。既然是調解,必然是雙方相互讓步的結果,所請求的賠償金也會相應的降低。並且如果沒有經專業的詳細計算,賠償費用可能也會計算有誤。
工傷保險在交通事故中只能做補充用,而不是雙份享受,出現交通事故而進行調解,需要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節程序是無法開始,如果雙方都不同意調解,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此來解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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