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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電動車賠償定損的原則是什麼?

交通事故電動車賠償定損的原則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電動車賠償定損的原則是什麼?

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首先應該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確定具體事故責任。在機動車一方按照交強險規定相關額度進行賠付之後,不足的賠償部分按照認定書中的具體責任比例雙方各自承擔。只要認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不論任何責任比例),首先機動車一方需要按照交強險相關規定全額賠付電動車一方的損失(直接財物損失2000元、人傷治療1萬元,死亡傷殘賠付11萬元),仍有不足的部分則按照具體責任比例雙方承擔:

1)機動車全責,則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足部分的全額賠償;

2)機動車負主要責任,則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足部分賠償的70%,同時電動車一方需承擔機動車一方損失賠償的30%;

3)機動車負同等責任,則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足部分賠償的50%,同時電動車一方需承擔機動車一方損失賠償的50%;

4)機動車負次要責任,則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足部分賠償的30%,同時電動車一方需承擔機動車一方損失賠償的70%。

二、定損的司法解釋

當被保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的第一件事就是出現場查勘現場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車輛定損是根據汽車構造原理,通過科學、系統的專業化檢查、測試與勘測手段,對汽車碰撞與事故現場進行綜合分析,運用車輛估損資料與維修數據,對車輛碰撞修復進行科學系統的估損定價。

當被保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的第一件事就是出現場查勘定損。車輛的定損涉及到維修、製造和車主多方面的技術和利益,它是整個車險服務中矛盾比較突出的部分。定損人員通過出現場,拍攝事故照片,查清車輛的損壞部件,分別確定予以更換或維修,最後確定損失情況。但是,一輛汽車有成千上萬個零件,所以不同種類的汽車零件的型號與價格都不相同。

三、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五)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六)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

對於交通事故造成電動車操作的,肯定是需要進行賠償處理的,特別是事故責任的劃分情況,還需要由交警部門在對事故責任進行劃分處理後,進行合法的處理和認定,具體情況下如果對定損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還可以向上級交警部門提出行政複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