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重新入職試用期
一、員工離職後重新入職試用期怎麼算
員工離職後再入職是沒有試用期的。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為勞動者已經在用人單位工作過一次,再次約定試用期,不利於勞動者,所以不能再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間勞動者有哪些權益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企業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保屬“欠保”違法行為。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
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根據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瞭解到,勞動者在從用人單位離職後,如果又重新入職了該用人單位的話,那麼該用人單位是不能再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否則就是屬於違法行為了。有的用人單位可能會規定同一個勞動者離職後,一年後或者更久時間才能再次入職該用人單位,這就需要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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