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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能要求加班工資嗎

退休人員能要求加班工資嗎

一、退休人員能要求加班工資嗎

由雙方自行約定決定,由於退休人員不屬於《勞動法》中的勞動者,所以他與公司的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而屬於僱傭合同。對於僱傭合同中所謂的加班工資計算方式,法律沒有規定,由雙方自行進行約定,也沒有最低標準要求。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僱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僱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據此,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的管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應當與退休返聘人員簽訂勞務協議。因為民法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則,優先適用雙方的約定,雙方無約定的,可以補充約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協議相關條款或者行業習慣,若還無法確定的,才按照《民法典》有關規定執行。可見,勞務關係相比較勞動關係,受到法律的約束力更小了,在這種情況下,若雙方無協議約定,將會造成雙方權利義務不清,從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此,貴公司目前需要跟該員工補籤一份勞務協議。

2、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的,原則上適用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但有個別地方認為這屬於工傷,例如上海。對此,貴公司需根據所在地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為了避免有關風險,建議為該員工購買一份商業保險

3、退休返聘人員離職時,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不干涉,完全根據雙方約定來,雙方對此無特別約定的,則一般司法實踐中不會支持員工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的。

二、加班工資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正常情況下,勞動者如果有進行加班的行為,那麼用人單位必須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用或者是安排調休,但是如果是屬於已經退休的返聘人員,關於加班費用就需要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自行協商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用人單位是可以拒絕支付加班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