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節性工作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一、季節性工作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季節性工作可以存在勞動關係,依據規定,勞動合同的形式有一種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企業季節性用工簽署這種合同時,是屬於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三、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一)主體不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係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二)關係不同
。勞動關係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也就是説,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雖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實際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就是我們常説的用人單位是強者,勞動者是弱者。而與勞動關係相近的勞務關係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或者説是經濟關係。即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而是一種相對於勞動關係當事人,主體地位更加平等的關係。
(三)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四)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而勞務關係則適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勞動關係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係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綜上所述,關於季節性工作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這個問題,員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判斷,比如本人提供的勞動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也適用於本人,同時滿足其他條件的,這種用工關係就屬於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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