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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工作可以隨時辭退不

退休後工作可以隨時辭退不

一、退休後工作可以隨時辭退不

可以。離退休人員與單位簽訂聘用勞務合同,因主體不適格(勞動者超過法定勞動年齡),所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法》中的“勞動關係”,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又因離退休人員已依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如果支付經濟補償,則不符合經濟補償的訂立背景。

退休人員返聘,同用工單位是勞務關係,只能簽訂勞務協議(合同),被辭退後,只能按照勞務協議的約定處理。當然,也可以同單位協商處理。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僱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僱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二、公司返聘退休人員的注意事項

1、應當與退休返聘人員簽訂勞務協議。因為民法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則,優先適用雙方的約定,雙方無約定的,可以補充約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協議相關條款或者行業習慣,若還無法確定的,才按照《民法典》有關規定執行。可見,勞務關係相比較勞動關係,受到法律的約束力更小了,在這種情況下,若雙方無協議約定,將會造成雙方權利義務不清,從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2、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的,原則上適用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但有個別地方認為這屬於工傷,例如上海。

3、退休返聘人員離職時,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不干涉,完全根據雙方約定來,雙方對此無特別約定的,則一般司法實踐中不會支持員工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的。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成立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規調整,只成立民事法律意義上的勞務關係。勞務關係發生糾紛的時候是用於民事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其次,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當中關於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

標籤:辭退 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