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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後又不辭退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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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後又不辭退安排工作
被辭退後還在試用期內代通知金會有嗎?

公司辭退後又不辭退安排工作 第2張


代通知金就是企業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就直接把員工辭退了,然後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但是,很多人可能有疑問,如果自己還在試用期就被公司辭退了那還有沒有代通知金呢?現在就讓小編來給大家説説被辭退後還在試用期內代通知金會有嗎?


在HR的日常工作中,常有員工要求“N 1”的經濟補償,其中的“ 1”便是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在特殊情形下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時,向勞動者支付的款項,代通知金與我們常説的經濟補償金是兩個概念。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支付代通知金的三種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這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若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則需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月工資標準與經濟補償金標準一致,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此外,《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也規定了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那麼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其標準是勞動者上月的日平均工資,每延遲1日向勞動者支付1日的工資。


從理論上講,代通知金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員工在用人單位行使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權時的利益,即在員工不存在主觀過錯的情形下,用人單位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權時,法律給予處在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以緩衝期,避免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的突然解除而措不及防,保證勞動者在謀求下一份工作期間仍然有一定的生活來源。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並不屬於用人單位行使法定解除權,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提議。


如果是員工與公司協商好了過着是因為員工自身原因公司不想要了的這些情況公司才可以不支付代通知金。如果是在員工沒有問題,公司自行直接把員工開除,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內,公司都應該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