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是發加班費還是補休
一、加班是發加班費還是補休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可知,上述三種情形中,只有在第二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在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兩者之間進行選擇。而對屬於“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兩種情形的,用人單位必須按上述規定的標準支付加班費,而不能以安排補休的形式來補償員工加班。
春節長假放七天,而這七天是由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息日兩部分組成,春節前三天是法定節假日,後四天是休息日。休息日和休假日,兩者性質不同,支付的工資也不相同。初一、初二、初三為春節法定節假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後四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給勞動者安排補休或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電子廠的老闆可以安排工人補休,但是三天的法定節假日是必須要支付三倍加班費的。而且在工人加班前,就説好要給大家加班費,更應該信守這個承諾。
二、公司強迫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嗎?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情況下,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與員工協商的,因為加班需佔用員工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員工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
三、公司不給員工加班費,怎麼辦呢?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老闆讓員工加班,應該支付加班費卻以補休的方式打發員工的情況。法律意識薄弱的員工,也許被動接受了,但並不知道這其實是一種違法行為。
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如果真的符合加班的法定情形,員工是需要加班的,但是對應的加班工資也要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計算,不然就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費,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申訴,也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仍然拒不支付加班費,勞動監察部門可責令單位支付拖欠報酬的賠償金。
法律中對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後續處理是做出了不同規定的。若是週末加班,此時可以選擇支付加班費或者安排調休。但要是工作日加班或者節假日安排加班的話,則就只能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以上就是關於“加班是發加班費還是補休”的具體解答,若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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