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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保密協議期限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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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保密協議期限與法律責任

如果説員工保密協議的簽訂是出於對企業利益的考慮,可以最大化避免不正當競爭的發生,那麼員工保密協議期限則是對於員工權益的尊重,儘可能避免了後續不必要的糾紛。今天本站小編就帶大家瞭解一下保密協議的相關知識。

一、員工保密協議期限

員工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針對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勞動者簽訂的要求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協議。一般包括對商業祕密保密和競業協議兩部分。

勞動者履行對商業祕密保密義務的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祕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

競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其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保密協議法律責任

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祕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保密協議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祕密、知識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員工保密協議期限一般由員工與單位視本單位實際情況來約定一個起止時間,對於保密協議中的競業限制通常不會超過兩年。另外,保密協議一經簽訂,員工應尤其注意不得以口頭或書面的任何形式向第三人透露本單位商業祕密,否則將會負上沉重法律代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伊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