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詞
搶劫罪之所以被定為刑事案件,是因為搶劫罪給社會帶來的危險性是很大,嚴重損害大家的人身安全和利益。通常在提起刑事訴訟的時候會附帶民事訴訟,對受害者進行一個民事賠償。那麼搶劫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詞的文本怎麼寫呢,小編馬上給大家介紹。
搶劫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詞範文
搶劫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詞
XX律師事務所接受劉**的委託,指派張XX、錢XX律師作為張**故意殺人一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蔘加本案訴訟,經過開庭調查,對本案有了全面的瞭解,現根據相關證據及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人張**應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放火罪數罪併罰。
公訴機關以搶劫罪、放火罪對被告人提起公訴,但是結合本案的案情和被告人的詢問筆錄,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的殺人行為不能被搶劫罪吸收應該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放火罪數罪併罰,理由如下:
在搶劫過程中過失致被害人死亡的,認定為搶劫罪,屬於“搶劫致人死亡”的重罪情形,要符合搶劫致人死亡歸納有兩個要件,第一、主觀上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只能是過失或者是間接故意,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第二、客觀上是因為搶劫中的暴力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
(一)本案主觀上不應該認定為搶劫致人死亡
被告人在2012年7月9日的第一次的詢問筆錄中記錄到,在被害人提供了1500元錢和一張銀行卡並提供密碼後供述到“這時我就想勒死她了”,可見在之前被告人沒有想到要勒死被害人,被告人是認為被害人已經沒有其他財物了才想到勒死被害人。之後又綁着被害人去取其他的銀行卡,後因為反抗掐暈了被害人,被告人供述“掐了一會看她不動了,我怕她不死”從這句話中更加可以推論此時被告人的主觀目的就是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後果而不是為了被害人的錢財。因為這時被告人實施的行為以一般人的心裏推論來看,是害怕被害人説出他的下落,才刺殺和敲擊被害人,是搶劫後的滅口行為。
綜上所述,被告人的主觀心態可以理解為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被告人主觀上為了取得被害人的財物,第二個階段自認為搶劫結束,想要殺死被害人,第三個階段發現還有錢,這時被告想要取得更多的財物中止了殺人的故意而想要更多的財物,第四個階段,因為害怕被害人説出他的下落想要殺死被害人滅口。因此在刺殺被害人時被告是故意殺人的故意。
(二)本案的客觀情形不應該認定為搶劫致人死亡
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也就是説搶劫罪的暴力行為是為了排除反抗最終目的是為了取得財物。
結合本案的案情,被告人實施了以下暴力行為,第一次被告人實施犯罪時用揹包帶勒住被害人的脖子的行為,第二次被告人發現被害人呼救掐暈被害人的行為,第三次被告人用刀刺殺被害人頸部和用瓷瓶敲被害人頭部的行為。第一次的暴力行為是為了讓被害人説出財物的下落,此時的暴力行為應該屬於搶劫罪的暴力;第二次的暴力行為是為了排除白害人的反抗,這個暴力行為也應該認定為搶劫罪的暴力行為;第三次的暴力行為此時被告人主觀上是抱着“怕她不死”的主觀目的實施的暴力行為,而不是為了取得財物而實施的暴力行為,因此應該認定為故意殺人的暴力行為。而最終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左側頸總動脈半離段導致大出血死亡,因此可以推斷是因為被告人的第三個暴力行為也就是故意殺人的暴力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後果。
(三)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分別侵犯了不同客體
雖然搶劫罪侵犯的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雙重客體,但是更傾向於侵犯財產權利,其對人身權利的侵犯不能包括對人的生命的直接剝奪,否則就改變了搶劫罪的性質,搶劫也就不成其為搶劫了。而故意殺人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生命權,這一點從我國刑法總的章節安排上也可得以證實。刑法把殺人罪列為第四章的第一個罪名,而搶劫罪被列為第五章的第一個罪名,由此可見前者侵害人的生命法益,而後者主要侵犯財產權利。結合本案被告人在用刀刺傷被害人前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的財物,而之後的行為則侵犯的是被害人的生命權益,因此被告分別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利和生命權益。
綜上所述,被告人的殺人行為是搶劫後為滅口而實行的殺人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法釋[2001]16號)認為:“行為人實施搶劫後,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被告人應該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放火罪數罪併罰。
二、被告人的殺人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極壞,應當數罪併罰判決死刑,立即執行。
(一)被告人是累犯應該從重處罰
被告人在此次犯罪前曾經於2006年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釋放時間為2010年8月31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應當從重處罰。
(二)被告人主觀惡性極大
根據被告人的詢問筆錄可知,被告人是有預謀的搶劫,在被告人的詢問筆錄中記載,問其為什麼要搶劫,被告人回答“因為沒有錢花,聽説賣淫小姐挺能掙錢,就想找一個歲數大的身材小的,自己一個人單獨住的人下手”可見被告人在找尋搶劫對象前是經過積極預謀和尋找的。在搶劫後,為了銷燬證據更是殘忍的殺害了被害人,可見其殺人行為也是主觀目的明確的。更在殺人後,為了銷燬犯罪證據,又殘忍的切割下被害人的雙手和陰部,並且在屋內縱火,其分屍的行為和焚屍縱火的行為都有積極的主觀目的。由此可見,被告人的所有犯罪行為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性極大。
(三)被告人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
被告人對被害人行兇後又進行了殘忍的分屍和焚屍的行為,被害人更是為了銷燬證據,在被害人家中用豆油澆在被害人屍體上,更不顧及其他居民的安危開放了被害人家中的煤氣,之後點燃了屋內的易燃物,被告人行兇的地點是在居民生活區內,居民生活區是家人生活和居住的地點,本應該是温馨祥和安全的場所,但是被告人卻在這樣的地方進行了如此殘暴的行為,在居民區中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使民心恐慌,社會影響惡劣,在被告人行兇手段殘忍惡毒,充分反映了被告人心狠手辣的本性和其行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社會影響極壞。
(四)被告人給被害人家屬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傷害
為了嚴懲嚴重刑事犯罪,打擊刑事犯罪的氣焰,維護社會安定。對於被告人的這種滅絕人性的行為,法律應予嚴懲!只有這樣,才能撫平受害者家屬心靈的創傷,才能體現法律打擊犯罪的司法權威,也才能告慰被害人在天之靈。被害人家屬強烈要求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以維護被害人及家屬的合法權益。
三、關於賠償損失具體的項目、標準和依據。
本案中,由於被告人的故意殺人行為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被告人對被害人死亡產生的賠償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害人在瀋陽市內已經至少居住兩年以上(瀋陽市和平分局案審科2012年12月17日出具的情況説明可以證明被害人租住在瀋陽市和平區北九馬路**號1***室已經超過兩年,可以證明被害人在瀋陽居住一年以上,依法應當按照城鎮人口進行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409340元、喪葬費19356.5元、交通費5000元、財產損失3000元、精神損失費100000元,合計536696.5元。
代理人代表全體被害人親屬,強烈要求法庭對被告人從重處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以告慰已故的被害人在天之靈,使死者安息生者堅強。
以上是代理人的代理意見,懇請合議庭在合議時,給予充分考慮,並採納。
辯護人:
上面就是關於搶劫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詞的相關內容。一般情形下,在許多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中都會附帶民事訴訟的。有人遇到此案可以請律師幫助寫代理詞,但是代理詞注意一定要寫明事情的前因後果最好有證據證明,這樣法院才會採納。所以大家要相信法律,通過法律解決法律糾紛才是正道。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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