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轉業安置到企業的待遇有什麼規定
一、士官轉業安置到企業的待遇有什麼規定?
軍隊轉業幹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計劃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一般情況下士兵轉業由地方民政局、勞動局等部門負責安置。副團(不含)以下軍官由地方人事局負責安置,副團以上軍官由組織部負責安置。
1、所有接收安置單位,都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轉業士官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2、轉業士官被分配到國有企事業單位後,均執行所在單位的工資制度。接收單位應確保其享受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同工齡、同技術職稱或等級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其軍齡連同待分配期間一併計算為本單位的連續工齡,並視同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
3、接收安置單位如沒有參考依據的,其工資福利待遇就高參照鄉鎮(街道)或市級部門編外工勤人員待遇執行。
4、被安置到國有企業單位的轉業士官,無論從事何種工作,均不實行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
二、依法保障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就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現行法規政策框架內,強化政府調控職能,加大工作力度,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潛力和就業崗位資源,在規定時限內安置城鎮退役士兵上崗就業。
(一)堅決執行現行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
堅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嚴肅性,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義務。堅決糾正片面強調局部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錯誤做法。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嚴禁下發針對城鎮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限制或禁止下屬單位接收城鎮退役士兵。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政策規定相牴觸的部門或行業文件,一律不得執行。
(二)堅決將未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儘快安排到位。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民政、人事、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歷年來未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情況進行清理,在切實摸清情況的基礎上,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及時擬訂、下達安置計劃,落實接收單位。各地區務必於2005年8月底前開出所有安置介紹信,並督促有關單位儘快落實,確保城鎮退役士兵真正上崗就業。
(三)堅決落實已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
要督促有關單位不折不扣地落實政府下達的安置計劃,認真落實分配到本單位的城鎮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未落實工作崗位的,接收單位要於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實。
(四)堅決維護已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
接收單位要確保城鎮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的一切相應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安排下崗。對因企業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而下崗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優先推薦其再就業。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條件的,要及時提供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組織開展執法監察,對拒絕接收、變相拒收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要責令改正,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國家明確規定,對於士官轉業的工作安排必須要引起高度的重視,因為這些軍人都曾經為我國的建設作出了巨大的犧牲和貢獻,所以對於這些轉業的軍人應該是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以及優厚待遇的。因此士官轉業安置到企業以後,在遵守企業規章制度的同時,可以直接上崗,不存在所謂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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