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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業到企業的軍隊幹部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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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業到企業的軍隊幹部工資待遇

軍人轉業説的簡單一些其實就是指從部隊到地方,這也可以當做是對現役軍人工作的一種分配。當然,就我國目前的規定來看,現役軍人要想得到轉業安置,那就要達到規定的條件,換言之並非所有的現役軍人都是可以轉業的。結合相關規定,普通的義務兵和低級別的士官沒有轉業,只有中級以上的士官以及軍官才有轉業選項,也就是上士以上的士官以及軍官和文職幹部。而轉業之後往往也會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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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工傷工資待遇是什麼?

一、青島工傷工資待遇是什麼?

青島工傷工資待遇為: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其他項目的賠償金額以雙方協商為準。

二、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實踐中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視不同情況來定:

1、工傷不是很嚴重,只有幾天。

如果工傷是這種情況,工傷醫療費用需要醫院開證明,然後拿到企業的相關部門報銷,同意後100%的報銷。同時,這期間的伙食費是以該企業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補償。當然這期間的請假不能計入曠工。

2、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

這種情況,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很明確,企業應該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月發放,嚴格上講,應該是在工傷前12月的平均工資。

3、超過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青島市對於工傷期間誤工費用的標準基本上與國家現行的誤工費標準是一致的。除了支付傷者醫療期間由於不能正常工作而導致的實際收入減少的情況之外,還需要針對醫療費、交通伙食住宿費、精神損失費以及護理人員護理費用等內容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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