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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糾紛提供證據

租賃合同糾紛提供證據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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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證據要哪些



  (一)民事起訴狀。向法院提交起訴狀一份,並按被告人數提供副本。


  (二)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的材料

1、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

2、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社團法人登記證等。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起訴時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3、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起訴時應提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的工商查詢材料。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起訴時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三)證明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1、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其他證明對房屋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據。

2、房屋租賃合同。

3、如轉租要提交證明轉租合法性的證據。


  (四)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證明出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是否已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交付時房屋的狀況等證據。

2、證明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交付保證金或押金、租金、物業費、水電費等的票據等。

3、承租人對房內設施進行添附的證據。

4、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數額的,應提供計算的依據。


  (五)根據案情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據。